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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兰必全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必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39号罪犯兰必全,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宜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6日作出(1997)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必全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兰必全曾于2005年1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4月、2011年1月、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兰必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兰必全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必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8.8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必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必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