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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宏申请执行四川天一圣露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四川天一圣露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宏,被执行人四川天一圣露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达。陈宏申请执行四川天一圣露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137-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丽萍于2016年1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天一圣露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被执行四川天一圣露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137-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尧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