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梁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梁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290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A地块55#楼31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757805-3。主要负责人:李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宇,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梁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旺人民陪审员 刘福华人民陪审员 李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