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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435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找不到被告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