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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周顺珍、张厚平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珍,张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顺珍,女,生于1932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厚平,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周顺珍与被执行人张厚平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95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顺珍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