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德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德玉,吉中飞,张加新,李德海,黄树修,田伟,马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德玉,男,生于1978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吉中飞,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加新,男,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德海,男,生于1977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夏庄村。被执行人黄树修,男,生于1963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夏庄村。被执行人田伟,男,生于1979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马道锋,男,生于1979年11月14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德玉、吉中飞、张加新、李德海、黄树修、田伟、马道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田伟名下有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