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杨兴福、陈义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福,陈义江,程希和,刘英平,胡厚林,周自宝,陈正欢,方乐霞,姚兴明,安徽泰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兴福,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陈义江,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程希和,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刘英平,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胡厚林,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周自宝,男,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正欢,男,汉族,1967年4月30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方乐霞,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姚兴明,男,汉族,1954年5月2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泰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林春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福等九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泰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