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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庄伟妹与许聪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伟妹,许聪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751号原告:庄伟妹,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许聪霓,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庄伟妹与被告许聪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庄伟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伟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