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杰,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李清理,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鹏,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法定代表人:黄世华,该公司懂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伟杰与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9080元及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一审诉讼费1025元给申请执行人张伟杰,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86.20元,但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记录,其中一宗位于澄迈县34246.51平方米的土地,已用于XX房地产项目开发,且XX的房产已全部出售,另一宗位于澄迈县323986.82平方米的土地,已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和2015年2月10日抵押给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14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本院还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0元,本院已于2016年8月10日将该存款人民币27100元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用于处理本院(2016)琼9023执恢17号案件。目前,尚未现被执行人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郑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