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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狮二”,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宾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高宇、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伙同化名“阿九”、“万正二”、“牛疤六”的男子,每人出资3000元在广西宾阳县思陇镇昆仑村委会万福村的一块空地上开设赌场,以玉米粒为赌具,用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在赌徒下注的赌资中以10%的比例抽取“水钱”非法获利,每天均有三、四十名人参与赌博。2016年5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捣毁,被告人黄某被当场抓获,同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非税收入缴款单、韦小玲、覃文成等26位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后果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集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秋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造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造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