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更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樊立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840号罪犯樊立国,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肇东市人。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立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冀刑四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8月15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立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4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6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樊立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将罪犯樊立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