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建安与高瑞娟、白晓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安,高瑞娟,白晓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260号申请人:吴建安,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高瑞娟,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豫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白晓露,女,成年人,汉族,住新郑市,系豫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吴建安与被申请人高瑞娟、白晓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额20000元),并以申请人吴建安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