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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慧芹、宋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芹,宋吉辉,韦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慧芹,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6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宋吉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3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韦春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8日,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杨慧芹与被执行人宋吉辉、韦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吉辉、韦春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7196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慧芹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