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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欢与麦树生侵权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33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欢,麦树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欢,住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麦树生,住广州市南沙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2016)粤0115民初3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及被起诉人是经济组织,不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因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属于民事诉讼,故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东某经济联合社向其公开《征用土地协议》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诉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孙克勇审判员  冯敬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