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树兵与金会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兵,金会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金会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树兵与金会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会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450元,执行费702元,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