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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月松抢劫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284号罪犯王月松,男,33岁(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2)西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月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月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一中刑终字第5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3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对罪犯王月松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王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王月松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月松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月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月松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月松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红审判员  王颖君审判员  孙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