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朴振奎与姚晓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振奎,姚晓生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0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晓生,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号新文园国际数码城第*层****号铺。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姚晓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