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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催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有宝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催69号申请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平安路(审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伯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人:罗有宝,男,1969年4月28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刘集镇刘集村茅屋咀十组2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磊,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市场小区6栋1号。申请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所持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2-24545941;付款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7日;出票金额:10万元;付款人开户行:天津银行北京分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7日)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罗有宝已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申请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玥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