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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慧文诉刘爱荣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慧文,刘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374��申请执行人孙慧文,女,住黑龙江省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爱荣,住齐市龙沙区。孙慧文与刘爱荣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4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爱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慧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爱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慧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爱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慧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