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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现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莲芬,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莲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周莲芬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莲芬支付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57元、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莲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周莲芬尚应支付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57元、执行费12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莲芬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