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裘如萍、谭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如萍,谭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裘如萍,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谭钧,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钧应支付申请人裘如萍案款人民币25054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58元,上述案款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钧所有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融庄6-4-7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