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智慧与高兰兰、王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智慧,高兰兰,王凤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智慧,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高兰兰,女,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霍。被执行人:王凤堂,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叶智慧与高兰兰、王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做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兰兰、王凤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智慧于2016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兰兰、王凤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兰兰、王凤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高兰兰在霍洛林场的工资收入。申请人执行人叶智慧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