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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卫兰与王秀良、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兰,王秀良,于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418号原告孙卫兰,男,1955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汉族。被告王秀良,男,1975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汉族。被告于德明,男,1977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丰,系被告于德明的妻子,女,住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秀良、于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兰撤回对被告王秀良、于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乐 辉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