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明川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泰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川庆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泰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川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末端宏海商住区D栋3单元2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480310-5。法定代表人:廖天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泰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市区烟草2号路。组织机构代码:70977135-5。法定代表人:林斌。申请执行人昆明川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泰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