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孙玉芳、夏艳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芳,夏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芳,女,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夏艳艳,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孙玉芳与夏艳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夏艳艳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