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孙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651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吴,居民。关于被执行人孙吴罚金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2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释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