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红芳、杜振龙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芳,杜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817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住所地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张红芳,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杜振龙,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关于被执行人张红芳、杜振龙拖欠诉讼费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3070元义务,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2016年9月13日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交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芳、杜振龙的银行存款计31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因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红芳、杜振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清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