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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晓清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清,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3行初55号原告:王晓清,住长春市。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法定代表人:陶洪杰,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清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现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