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大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大明,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3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大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大明及辩护人刘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郑大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长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城郊乡卫生院路段,欲超越同向行驶的方城县杨集乡郭庄村居民宋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大明报警并将伤者送往社旗县中医院抢救,随后在现场等候处理。2016年3月3日,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3月11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2016)第7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大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2016年3月8日,被告人郑大明到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郑大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03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大明及辩护人刘兆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大明及被害人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法医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郑大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大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在道路上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足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大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一贯表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大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