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桂洪与林玉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洪,林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993号原告:李桂洪,男,汉族,1984年3月8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乌拉斯坦村2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生,无业,住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乌拉斯坦村2组。被告:林玉松,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发展乡街18巷21号。原告李桂洪与被告林玉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桂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