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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戚超权与开平市三埠乐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吴鹏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超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戚超权,男。被执行人:开平市三埠乐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关于戚超权与开平市三埠乐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吴鹏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赎证款项41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戚超权,并承担受理费41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未能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另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梁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