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丙燕与刘金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燕,刘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刘丙燕。被执行人刘金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刘金玲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阎跞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