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肖飞、陈广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飞,陈广冰,陈广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王肖飞,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广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广凌,联系方式。王肖飞申请陈广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4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肖飞于2016-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140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