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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桂芳与李云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芳,李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许桂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云水。申请执行人许桂芳与被执行人李云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