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巩义市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组与刘长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组,刘长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51-2号原告:巩义市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组。负责人:康炎六,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生,男,1958年11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组诉被告刘长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崔东鹏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景亚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