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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强与曹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强,曹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蔡强,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曹永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强与被执行人曹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姜彦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