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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建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刑更351号罪犯米建东,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闸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建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米建东被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米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米建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变更为2019年12月6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6)减字第24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同月13日至17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米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米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6]262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米建东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米建东在服刑期间,自减刑后,仍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米建东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米建东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9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米建东的认罪书、罚没款收据,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米建东在服刑期间的学习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米建东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鉴于罪犯米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犯罪情节等因素,确定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毅代理审判员  冯彦霄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法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