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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薛五奇与薛兴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五奇,薛兴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740号原告:薛五奇,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薛兴辉,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五奇诉被告薛兴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五奇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五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五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五奇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