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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941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瑞,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