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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李飞、隋丽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李飞,隋丽丽,隋富勇,李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721号原告: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石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韩永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被告:隋丽丽。被告:隋富勇。被告:李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隋丽丽、隋富勇、李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案件保全费660元,共计1239元,由原告山东汇融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