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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4350严定洪与苏州麦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定洪,苏州麦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350号原告:严定洪,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麦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门北大街12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定洪与被告苏州麦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定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2元,由原告严定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候佳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锦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