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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02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丁某,黄某,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某室,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丁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黄某,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某室,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丁某、黄某、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19,502,753.2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某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某号)20000000股、被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某号)18107160股,并于2015年1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持有的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9.8%的股权。其中,被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某号)18107160股系质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且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由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卖出上述山水文化(证券代码某号、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18107160股以清偿本案债务。2016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上述股票,并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变卖所得价款及孳息一次性直接划付本院。2016年10月11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报告已全部卖出上述股票,并已将处分股票的价款共计人民币285548110.55元划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及结案申请,请求本院将执行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25494477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控制措施。本院已将相关款项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322345元已上缴财政。处分股票的剩余价款共计人民币30280989.55元已按顺序划付给轮候冻结上述股票的相关案件。本院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4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23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处分股票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持有的山水文化(证券代码某号)20000000股的轮候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某持有的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9.8%的股权的冻结;三、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4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