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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重庆星空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星空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李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7910号原告:重庆星空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名义层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17046572。法定代表人:龙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楹,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星空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与被告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龙向星空公司支付代偿款7278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李龙因购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11.8万元,由星空公司为李龙提供担保。李龙因此与星空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星空公司作为保证人,李龙作为贷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按约履行了划款义务,但李龙未按约还款,星空公司履行了保证义务,向贷款银行代偿7278元。现星空公司催收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星空公司(乙方)与李龙(甲方)签订《服务暨担保合同》,约定: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请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同意提供担保;甲方请求乙方对其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债务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间为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担保期间超过六个月的,星空公司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乙方于贷款人签订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担保文件时,甲方应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因李龙未按期还款或星空公司代李龙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扣除星空公司保证金即为李龙违约,星空公司将依法向李龙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等内容。同日,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李龙、保证人星空公司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李龙向贷款银行贷款11.8万元,分36期偿还,由星空公司提供担保;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1%等内容。嗣后,贷款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李龙透支消费借款后,逾期未向贷款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星空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垫款7278元。上述事实,有《服务暨担保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关于扣取星空公司保证金的通知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龙与星空公司签订的《服务暨担保合同》,李龙与星空公司、贷款银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银行向李龙发放贷款11.8万元,李龙理应按约每期足额偿还贷款。现李龙逾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导致星空公司代为向贷款银行代偿7278元。星空公司作为保证人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李龙追偿上述代偿款。李龙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星空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代偿款72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李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林 珏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