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民初381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381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勇,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潜江市湖滨路检察院住宿区。特别授权。申请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鄂0592民初3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00元或依法冻结、查封和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自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开始,至本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并执行时止。查封陈璋和尤英共同所有的位于西陵西陵一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二、解除陈璋和尤英共同所有的位于西陵西陵一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雄心审 判 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杜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傲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