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申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秦育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6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秦育芳,女,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再审申请人秦育芳因诉河北省霸州市建设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行终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育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秦育芳起诉河北省霸州市建设局要求其对强拆行为予以赔偿并道歉;因再审申请人秦育芳曾就同一事实于2000年以霸州市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霸州市建设局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廊行终字第13号二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秦育芳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秦育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育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