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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席廷勇与吴义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廷勇,吴义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617号原告席廷勇,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被告吴义起,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原告席廷勇诉被告吴义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吴义起目前下落不明,待被告吴义起出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廷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廷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廷勇负担。审判员  贵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