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席廷勇与吴义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廷勇,吴义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617号原告席廷勇,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被告吴义起,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原告席廷勇诉被告吴义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吴义起目前下落不明,待被告吴义起出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廷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廷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廷勇负担。审判员 贵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