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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任长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任长久,董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任长久,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庆民社区。被执行人董雪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米厂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任长久,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庆民社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董雪峰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健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