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清河区红旗街后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洪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区红旗街后马村村民委员会,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区红旗街后马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洪丽清河区红旗街后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洪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山民一初字第001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清河区红旗街后马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6-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204执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清河区红旗街后马村村民委员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东审 判 员 李淑艳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