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国强与吴会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强,吴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会鹏,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黄国强与被执行人吴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