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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运安,唐改真,邢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00691号原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红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伊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红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西区朝阳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运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运安,男,汉族,1953年10月2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唐改真,女,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邢记成,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运安、唐改真、邢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18元,减半收取计8259元,由原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尚建辉审 判 员  肖莞千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